第206章 别人做不到的事,我沐阳可以做到!
第206章 别人做不到的事,我沐阳可以做到! (第2/2页)答案是:可以的。
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,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,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。
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,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,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。
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,具有创新之处,所以可以申请专利。
企业研发也是一样,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,从而解决新的问题,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,也就是说只要方案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。
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,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?
答案是:不可以。
可以申请专利和生产销售并不等同,因为生产销售对张三造成利益损失。
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,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,即罗向所说的全面覆盖原则。
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,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,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,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,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。
但是,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,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,就算是张三,也不能生产李四的椅子,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。
对于李四来说,虽然不能生产椅子,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,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。
那么,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?
我们知道,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,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。
正常来讲,与凳子相比,椅子坐起来更舒适,更受消费者的青睐,销量也会更高,有更大的经济价值。
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,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,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。
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,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。对于上述困境,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。
方案一,专利授权。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,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,随后开始生产椅子。
方案二,交叉许可。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,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。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,通过合作实现共赢,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。
接下来的情况是,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,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,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,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。
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,王五该怎么办?
方案一,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,比如增加扶手,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;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,从而申请躺椅专利。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,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,也需要王五的许可。就这样,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,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,增加了谈判筹码。
方案二,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,进行技术规避。比如,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,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。
总的来说。
专利可以申请,但如果新专利包括了igp的专利保护范围,如果生产销售的话,那么就构成侵权。
如果不生产,当然不构成侵权。
同样的,igp不能生产销售星海的激光器。
沐阳直接反驳igp的代理律师:“你看都没有看过我的发明专利,就直接说我们的激光器侵权了。
不过,就算你看了,估计也看不懂,这怪不得你。
我的发明专利刚刚获得发布号,目前还没有进行公开。
虽然它还没有获得授权,但它是完全不同于国际市场上的激光器,最终通过授权不是问题,我可以说,星海集团激光器的技术水平,已经达到世界顶尖水平。
也可以说,它就是世界第一!
这句话就是我说的,现场媒体记者可以这么报道!
第一,这个激光器是我发明的,完全避开了igp的激光器技术保护范围,从全面覆盖原则来说,根本构不成侵权;
第二,我们的激光器,原理和igp的原理根本不一样,更谈何侵权。
这项激光器专利,我已经获得sci二区论文三篇,sci三区论文四篇,已经证明我有这个能力研发激光器。
我想,原告方根本没有搞清楚我们的激光器基本原理,各位陪审专家,可以审阅对比双方的激光器专利。”
“我想说的是,别人做不到的事,我沐阳可以做到,星海集团可以做到!
鹿总,不要以你的眼光随意判定华国的年轻一代,我们年轻一代并不比国外的年轻一代差。
在顶尖技术领域,国外能做到的,我们华国人一样能做到;
国外做不到的,并不代表我们华国人做不了!”
沐阳说完之后,举起手上已经复印好的专利复印件资料和论文资料。
得到法官认可之后,工作人员拿过他的资料,分发给陪审专家。
igp的代理律师,还有鹿一明,被突然来临的转变震惊了,以致就像受到电击一般,精神处于半痴半呆的状态之中。
刹那间,茫然失措!
旁听的ryan赖恩,很明显看到现场两人的变化,通过翻译,也知道了怎么回事。
不可能!
星海集团怎么可能研发出世界先进的激光器,而且完全不同于igp的激光器。
绝对不可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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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来想仔细解释专利侵权审判方法的,看来不少人不喜欢看这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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